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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朱广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意蕴与法制完善》,《法学》2015年第11期,第98页。
被征收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同样没有话语权。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
[22]在日本,土地征收法将土地征收的程序分为项目认定程序和征收裁决程序两部分。5.股权权利人是否具有被征收人主体资格 农村以集体土地为基础形成的股权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农民对农村土地、森林、水面在内的资源性资产所享有的股权。对于补偿安置纠纷,立法未赋予当事人诉请司法救济的权利,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进言之,如果将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限制在城市规划区外,那么,随着城市规划区的外扩,原城市规划区外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用地也都落入被征收的下场。关于抵押权人在土地征收中的地位,物权法等法律未作直接规定,但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内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9]物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管理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三种类型:即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三种类型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52]于是,合作联邦主义(cooperative federalism)出现了,它从美国《宪法》前言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出发,强调联邦政府享有至上权威,并主张州和联邦分享权力,州是联邦的合作伙伴。
(二)事先立法形式的国会同意 为了监督和限制州权,美国国会的同意形式也开始呈现多样化的特征。[30]该协定虽然大获成功,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二氧化碳排放等环保问题属于全国性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个标准又强调联邦权威,即只要各州缔结州际协定的法律目的不是试图通过侵犯联邦政府至上权力的方式来增加成员州的权力,那么国会同意并不是必要的。作者简介:何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60] 受到新联邦主义的影响,美国学者Kevin J. Heron开始对联邦政府对州际协定的不断介入表示了担忧,联邦政府在州际协定的协商、缔结及实施程序中到底可以介入到何种程度?联邦政府到底是否有权直接作为成员方参与到州际协定呢?以《太平洋西北电力规划和保护法》(Pacific Northwest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and Conservation Act, NPPA)[61]为例,美国国会授权华盛顿州等四州自行通过缔结州际协定的方式成立西北电力委员会(Northwest Power Council)。[60]沈培培:论美国联邦制的发展演变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7期,第136-137页。
[9]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又是如何思考国会同意的必要性以及适用条件的呢?他们的法律态度到底发生了怎样的法律变迁呢? (一)弗吉尼亚州诉田纳西州案——功能性联邦权威标准的构建 美国最高法院对协定条款的观点最早可以从1893年的弗吉尼亚州诉田纳西州案[10]中找到。其三,各州之间关于疟疾等疾病多发区的联合治理的州际协定。[6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项。他们试图找到一种平衡的法律治理方案,既能保护脆弱的美国邦联,又能实现州际合作和解决州际争端。
作为回报,堪萨斯州承诺说服美国联邦政府废除针对古巴的贸易和旅游的禁令。美国《宪法》协定条款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有害州际协定的通过,而并不是为了限制富有成效并且成果丰硕的州际合作。但这类跨国的贸易协定却在美国学界和民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堪萨斯州是否有权与美国当时的敌对国古巴缔结协定?美国《宪法》协定条款是否能适用于各州与外国缔结的贸易协定?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美国各州试图利用州际协定这个工具来解决联邦政府立法缺位或行政不作为时的烟草税收问题及二氧化碳排放等环保问题。[12]只有那些试图通过州际联盟的形式来增加州的政治权力或影响力,并可能侵犯或者干涉美国联邦的最高权力[13]的州际协定才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
在我国,事前的责任条款解决机制和事后的行政解决机制是实践中充分运用的区际纠纷解决机制,而司法解决机制和仲裁解决机制则由于缺乏相关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并未在实践运用,但两者应当成为我国区际纠纷解决机制未来的发展趋势。宪法授予的在其疆域范围内的州权,是我们的国家成立、发展和维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石。
三、美国《宪法》协定条款的法院解释 美国《宪法》协定条款明文授予了美国国会对州际协定的批准权,但国会同意的法律适用却成为了争议最大的宪法问题之一。但面对不断激化和日益增加的州际争端,美国邦联政府又不能视而不见。
[40]而在Hinderlider v. La Plata River Co.案中,法院同样认为,美国国会对州际协定的批准并不能产生联邦法律。现阶段,由于宪法和法律依据的缺失,在理论上引起了区域治理违宪(法)性的合理怀疑,在实践上导致区域合作的犹豫不决。其二,联邦政府对州际协定的直接参与,有利于各州获得联邦政府物质和精神上的大力支持。等待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二是上级行政机关裁决机制,即地方政府因区域治理而产生法律纠纷时,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法律裁决的机制。[1]叶必丰: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制研究的参照系,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第25-32页。
Rio Grande协定第4条约定,……有关水流质量和数量引起的争端依据已经生效的州际协定来解决。有意思的是,迄今为止,美国没有一个法院曾经认定过州际协定因侵犯联邦至上权力而需要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也未因此而否定过州际协定的法律效力。
这个判例事实上为后面一系列的州际协定案件设定了适用标准,对美国的府际关系和联邦主义产生了重大影响。五、美国《宪法》协定条款下联邦权力的崛起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以宽松著称的功能性联邦权威标准,客观上使州际协定从一个解决区际争端的法律工具一跃成为了解决全国性问题的法律机制,甚至成为了联邦立法的替代品。
如在美国东海岸的纽约、波士顿以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等都市圈中,就缔结了很多联邦与州的联合州际协定,这些协定为解决或缓解大都市的交通、治安、垃圾处理及环境污染等法律难题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如果不符合四大典型特征,属于假州际协定,那么,就不能适用美国《宪法》的协定条款,国会的同意自然没有必要。
《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规定:一旦所有加入协定的州所持有的选举人团票总数超过全国总数的一半,加入的各州就会把所有选举人团票投给全国普选票中的胜出者。[50]有害州际协定不仅包括违背纵向联邦主义的州际协定,即侵犯联邦政府权力的州际协定,还包括违背横向联邦主义的州际协定,即侵犯非成员州权力的州际协定。[69] 注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53]Pincus认为,除了那些涉及州的传统主题的州际协定之外,其他州际协定都应当获得国会的批准。
但是,完全禁止各州缔结州际协定势必会给各州带来永久性的合作困境或造成公共妨害。其可行的模式是,《宪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协定条款,即除了可能侵犯中央权力或妨碍其他省、市、县的地方利益等影响政治平衡的情形外,各级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有权签订政府间协议,实现区域合作。
[62]而实际上,美国国会单方起草了全部条款,然后迫使上述西北四州同意。(一)修宪论、法律完善论及宪法解释论的分阶段运用 面对我国区域法律治理缺乏直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的难题,我们大致有三种法律对策:一是修宪论,即直接修正我国现行《宪法》,出台原则性的协定条款。
这些州际协定到底是否侵犯联邦的至上权力从而影响了联邦与州的政治平衡呢?而国会批准的必要性及适用条件始终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如果各殖民地不能达成边界协定,则由英国女王来作出最终的裁决。
二元联邦主义(dual federalism)正是以此修正案为基础,强调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实体分权,关注政治权力在两个层次的主权之间的二元分配,并要求保证每个层次的主权都具备另一个层次所不得侵犯的政治权力底线。[35]国会同意的附加条件通常包含在国会批准州际协定的立法文件中,往往是国会保留改变、修改或者撤销州际协定内容的权力。但即使是事先获得立法批准的州际协定,最终还是需要再次递交给美国国会,以便获得正式的批准书。(四)其他案件——功能性联邦权威标准的补充 自美国钢铁公司诉州际税收委员会案判决生效后,州际协定很少因美国《宪法》协定条款而受到法律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联邦权力对包括州际协定缔结权在内的州权的制约和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该协定一旦生效,实际的法律效果是绕过修宪的高门槛达到在事实上修宪的目的,美国将变成全民普选国家。
同时,在限制总额的前提下,允许各州对碳排放进行市场化的交易。在United States v. Lopez案中,法院认为《学区禁枪法》(Gun-Free SchoolZones Act)[54]违反《宪法》,认为这是美国国会对各州传统规制领域非法侵入的不正当行为。
由此,各殖民地开始有权通过谈判达成协定的方式自行解决边界争端,但这些边界协定必须得到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和英国女王的批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批准的形式是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状。[37] 实践中,美国国会除了保留改变、修改或者撤销州际协定的权力之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附期限的国会同意,即批准州际协定的前提条件是该协定在一段期间内必须具有法律效力。